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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加工铝灰构成环境污染罪?--罗定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发布时间 : 2019-04-12 15:05
来源 : 罗定市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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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加工铝灰构成环境污染罪?

--罗定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简要案情】

2018年3月至6月份,被告人黎某某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经营许可,非法开办铝灰加工厂。其通过购进原材料铝灰,使用机械将原材料进行粉碎拆分,提炼出铝粉、铝粒,共处置了原材料约80吨,生产出成品约75吨、半成品约5.86吨及铝锭3.825千克,尚有667.985吨原材料没有处置。2018年6月17日该铝灰加工厂被查处,其中原材料、半成品、铝锭及工业氟硅酸钠1.935吨被扣押。经取样检测,上述原材料属于固体废物,具有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铝灰原材料、半成品、铝锭及工业氟硅酸钠、设备一批。

【评析】

非法进行铝灰加工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该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被告人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80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是《解释》实施后,市人民法院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作出的刑事判决。(市人民法院    袁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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