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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新、叶某东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发布时间 : 2020-11-25 18:22
来源 : 罗定市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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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新、叶某东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回顾】

20144月,被告人叶某新刑满释放后,高调宣布出狱,后通过请吃请喝等手段笼络人心,伙同叶某东等人逐步建立、形成以其与叶某东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苏某文、梁某广、叶某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雄、苏某坚、苏某文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新兴县稔村镇等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保护费过路费等名义向工程中标者、在当地收购冬瓜的商人以及在当地从事运输的车队强行索取财物;为垄断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的桉树生意而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威胁、恐吓,对在当地收购桉树的商人进行阻拦及勒索,强迫他人退出当地的经营市场;为确立强势地位而针对经营发廊从事卖淫嫖娼非法生意的竞争者进行打击、报复。截至2017年,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

罗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叶某东等17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与黑恶势力伴生,当人民群众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受到欺压,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胁、恐吓、勒索、强迫交易等行为,一味的忍让只会助长其嚣张气焰,积极检举揭发才能让其尽快受到应有惩处。

河冰结合,非一日之寒,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涉案被告人从一次违法到一次犯罪,再到多人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实施多次违法犯罪,在三年间一步步走入罪恶的深渊,最终得到的只有法律的严惩。积土成山,非斯须之作,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机关更要着眼长效常治,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开展社会乱点乱象打击整治活动,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同时也要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激励措施,让人民群众敢于举报、勇于举报,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市人民法院     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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